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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长春开始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2026-10-19 23:12:28

原标题:5月1日起 长春开始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长春地区自2023年5月1日起,为新售及在用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登记业务。

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正式号牌。国家强制性标准需满足以下六个条件:①具有脚踏骑行功能;②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③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④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含蓄电池);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⑥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车况良好,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号牌。临时号牌有效期为三年,临时号牌办理时间截止至2023年10月31日。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实行全流程免费,号牌号码以“十选一”随机选取的方式,由申请人通过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现场选取并发放。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需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交易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对于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属于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属于被盗抢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将不予登记核发号牌。

以往通过带牌销售方式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继续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自愿换发新式号牌。

电动自行车登记办理地点为县(市)区交警大队、中队,及部分农村派出所交管勤务室(具体地址附后)。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图片由交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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