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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实身份逃避法院执行七年 合肥一“老赖”被罚

2026-08-21 10:59:3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人李某某欠款后,被法院判决清偿款项,但李某某拒不执行,并利用不实身份逃避法院执行七年之久。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罚金6000 元。这也是庐阳区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李某营的身份向方某某借款,但一直未偿还。方某某在索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向庐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庐阳区法院于2009 年11 月11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某清偿方某某借款本息人民币12.33 万元,该民事案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予以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一直未履行清偿义务,并搬离了原住处,更换了联系方式。2010 年6 月在方某某申请下,庐阳区法院对该案强制执行。但由于李某某向法院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使用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致使法院无法查处其可执行的财产。

2011 年5 月10 日,被告人李某某以72 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产权登记为其现用身份,2016 年李某某将该房产以166.8 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扣除银行按揭等费用后,李某某实得32.7 万余元。李某某未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而是将其中的20 万元转至其女儿银行账户中、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抓获归案。3 月23 日,庐阳区法院依法冻结了李某某存入其女儿名下账户内款项,并在其女儿配合下依法划拨了该冻结存款用于支付方某某申请执行标的。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当庭判处李某某罚金人民币6000 元。

王鹏 汪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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